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10日,夏某某到山东漫通公司考察,经过该公司员工劝说,加盟了该公司旗下”AA国际动漫“项目,在湖北省区域,签订AA国际动漫-休闲馆合同协议书后,合同期限三年。夏某某交纳区域加盟费五万余元,后夏X某参加了简单的培训,一直没有选址进行经营,因2020年初发生疫情,也就未再进行任何经营,漫通公司未提供其他服务。后经过考察,发现该项目问题比较多,要求解除合同,XX公司不同意,夏XX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加盟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符合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加盟者应当有毁约期限,许可人应该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符合相关的条件,而且该类公司一般不会与加盟者进行和解。本案中庭审中,XX公司一直不同意进行调解,并辩称该合同系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无任何义务退还技术转让费用,针对对方的答辩及庭审意见,作为原告律师提出了相应的回应,并于庭后提供了详尽的代理意见,最终法官认可该案件系特许经经营案件。
加盟者出现纠纷以后,应当及时准备材料进行诉讼,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还相应的加盟费。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最终经过大量工作,取得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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