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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罪,二审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1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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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于某通过正规招聘入职诺金公司从事电销业务,只是诺金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开始被分配到董某组负责电销工作,2019年6月份至8月份被总经理黄某安排至刘某组负责预提醒,提醒借款人到期还款。被告人于某仅是拿着普通的薪水在公司上班的上班族,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对公司通过“套路贷”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并不知情。

2019年9月6月,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到山东省济南市舜泰广场将诺金公司高管及普通员工全部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濮阳县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于某及其他31名被告人,公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给被告人于某的量刑建议为诈骗罪6-8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2年、寻衅滋事罪1年。

案件到达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阶段以后,被告人于某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接受委托以后,张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于某,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阅卷,了解了案件详情。针对濮阳县检察院指控的套路贷诈骗等犯罪事实,张律师详细研究了案卷情况,提出了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辩护意见,针对被告人于某三个罪名量刑方面,诈骗罪没有诈骗数额等量刑情节,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中诈骗数额指控证据不足,最终判处被告人于某诈骗罪三年一个月、寻衅滋事罪六个月,合并判罚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决,虽然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之上降幅比较大,但刑事处罚依然比较重,作为普通员工,尤其是主观恶性想对较小的组员,依然是非常重的处罚。经过与家属沟通,决定上诉,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提出了改判无罪或降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过与二审主审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考虑到该案件的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结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于某构成站骗子、寻衅滋事罪,但主观恶性较小,为彰显司法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整治效果的统一,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当事人当庭释放,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家属应及早的委托律师介入,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提供辩护,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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