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23日,曹某某与张某某通过济南诚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本合同签订之前,曹某某及代理人某某已经将房产证等原件出示给张某某,张某某对涉案房产系曹某某及杨斌共有系知情的,且合同签订时曹某某已经将房产证交付至居间方济南诚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处。双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特别提示第6款中约定:若交易房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则网签手续于甲方取得继承公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签订以后,曹某某一直在积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因案外人杨某不配合办理公证手续,2020年8月中旬,曹某某已经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尚未出判决结果。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张某某对本案房屋权属信息了解,也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张某某因担心合同无法履行及其他因素,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曹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律师费,双方发生纠纷。
接受委托以后,律师通过研究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关键点是合同不能履行原因,曹某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是否可以归责与曹某一方,为查明案件事实,曹某方依法追加了中介方为第三人,查明了相关案件的事实。
当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收集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最终全部采信了被告曹某某的全部答辩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