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4日 5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提供“俊荣9”轮于2015年12月14日(正负一天)运输货物。因发生变故,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就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日照公司提供“启航168”轮于2015年12月20日(正负一天)运输货物。双方应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某航运公司未对变更前的合同提出异议,不能以该变更前的合同要求日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日照公司未能履行变更后的合同系因该船大管轮突发疾病所致,属不可抗力。日照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某航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该案件中因为某航运公司整体的诉讼思路错误,导致案件败诉。
当事人在诉讼前,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否则案件事实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会出现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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