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9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份,顾某经过考察齐鲁茂昌眼镜,双方协商由顾某加盟吴某某名下“齐鲁茂昌”品牌项目,合作区域为济南开元广场大明湖眼镜市场,加盟费共计45000元,合作期限3年,初步达成协议以后,顾某分两次向吴某某交纳了全部加盟费45000元。费用交纳以后,顾某多次与吴某某协商签订“齐鲁茂昌”项目加盟合同,后吴某某向顾某出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格式合同一份,顾某对该合同内容不认可,顾某系加盟吴某某顾某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不仅仅是使用吴某某“齐鲁茂昌”品牌,因此双方一直未就合同条款及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吴某某向顾某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成立。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特许经营人应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被告作为个人无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特许经营应签订书面的加盟合同,因此吴某某应返还顾某交纳的加盟费。
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吴某某提供格式合同双方对主要条款内容未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对顾某不成立。加盟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符合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加盟者应当有相应的冷静期,许可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关的条件
加盟者出现纠纷以后,应当及时准备材料进行诉讼,收集并保存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还相应的加盟费。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经与吴某某沟通,最终吴某某司退还了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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