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原告母亲李某某在济南市中心医院顺产生育原告,母亲及原告身体均正常,于2019年3月19日出院。2019年5月2日,原告因出现意识障碍到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济南市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颅内出血、脑疝、脑梗死、急性脑积水、凝血功能障碍,经了解系因维生素K缺乏引起。被告应在原告出生后为原告注射维生素K,但被告不仅未给原告注射维生K,也未告知原告的父母应给原告补充维生素K,导致原告目前多种疾病并发,危及生命,济南市中心医院一直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
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接受李某某委托以后,律师仔细翻阅了相关病例及住院记录,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搜集了大量因维生素K缺乏引起的新生儿“颅内出血”案例,为案件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后通过法院委托山东某鉴定机构依法进行了鉴定,认定济南市中心医院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李某某相关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要非常专业的医疗及法律知识,患者家属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无法单独完成该项维权,且该类案件判决极度依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如果司法机构出具对患者有利的鉴定结果,能为患者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发生医患纠纷以后,患者应及时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不仅能帮患者查明事实真相,还能明确了医院的责任。如果遇到类似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权益,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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