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1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3日,朱XX到山东XX公司、济南XX公司考察(该公司系济南XX公司旗下公司),经过该公司员工劝说,加盟了该公司旗下”绿之源“项目并成为湖北省XX合作。签订《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后,朱XX交纳加盟加费、保证金、押金56500元,后朱XX朱某要求解除合同,山东XX公司、济南XX公司不同意并不退还任何费用。2020年1月初,朱XX要求解除《城市运营商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用,山东XX公司、济南XX公司不同意拒不返还,朱XX多次沟通均没有任何效果,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律师观点: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以后,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朱XX委托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诉讼,律师积极准备了答辩意见,要求维持原判。加盟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符合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加盟者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许XX应该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符合相关的条件。
建议:加盟者出现纠纷以后,应当及时准备材料进行诉讼,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还相应的加盟费。一审全部支持朱XX诉求,二审法院法院维持原判,并且XX公司也在履行期限内向朱XX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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