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予返还租赁物,其应当承担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
因此,作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无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意愿,应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以免支出不必要的费用。
王娜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予返还租赁物,其应当承担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
因此,作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无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意愿,应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以免支出不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