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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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博罗开设赌场罪案——徐林海律师精准界定辅助情节、锁定坦白悔罪,实现大幅轻判

发布者:徐林海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60人看过 举报

2026-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多人团伙经营性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达十一人,赌场长期定点经营、参赌人员众多、每日抽水渔利数额较大,属于典型的经营性、规模化开设赌场案件,整体涉案情节较重,公诉机关对中层涉案人员量刑建议偏高。徐林海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曹某的专属辩护律师,精准区分当事人在团伙中的辅助从属地位、锁定全案从轻情节、针对性突破量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大幅降刑,在同批次多名同案人员中取得优质轻判效果。

一、案件基本概况

  • 团伙作案模式:本案系完整分工的团伙开设赌场案件,多名被告人各司其职、形成固定赌博经营链条。主犯负责赌场统筹、选址、纠集人员、发放工资、分红;其余人员分别承担会计管账、收集水钱、发牌抽水、现场放贷、场地提供、外围望风等分工,赌场运营体系成熟。

  • 涉案事实与规模:自2017年7月底开始,该赌博团伙在博罗县石湾镇多地出租屋定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方式聚众赌博,单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单晚可抽取水钱约6000元,长期累计渔利数额较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被告人涉案角色(曹某):被告人曹某经他人介绍参与赌场工作,仅负责清点赌场抽取的水钱,并统一转交专人保管,不参与赌场决策、不负责场地管理、不纠集赌客、不参与股东分红,仅从事基础性、辅助性事务,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作用有限。

  • 案发到案情况:2017年8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赌博窝点,当场抓获全部十一名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资、赌博工具若干,全体被告人无主动投案情节,均被现场抓获归案。

  • 被告人个人情节: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参与犯罪时间短、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全程配合调查,认罪态度稳定。

二、公诉机关指控与量刑建议

(一)指控核心观点

公诉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曹某伙同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经营活动,协助赌场完成抽水资金清点、流转工作,为赌场持续经营提供关键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团伙核心辅助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量刑建议

结合全案涉案规模、团伙分工、涉案作用,公诉机关对本案中层辅助人员出具量刑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存在一年以上实刑的量刑风险。

三、辩护核心工作

本案属于规模化团伙开设赌场案,整体案情严重、涉案人数多、庭审对抗激烈、同案多名被告人辩护观点繁杂。徐林海律师精准聚焦当事人的涉案定位与从轻情节,剥离从重要素,构建精细化轻判辩护体系,多项核心意见被法院完整采纳:

  • 精准界定从属辅助地位,弱化当事人涉案作用:徐林海律师当庭明确区分主从层级,重点阐述曹某在团伙中无出资、无股份、无分红、无管理权限,仅负责单纯清点水钱的基础劳务工作,不参与赌场经营决策、人员管理、场地运营,相较于股东、发牌抽水、现场放贷人员,涉案情节更轻、作用更小,不属于核心骨干人员。

  • 固定法定坦白情节,夯实从轻量刑基础: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稳定供述,证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经过,完整交代自身工作内容、参与时间、团伙分工,供述真实、稳定、无隐瞒、无翻供,完全符合坦白法定从轻处罚要件,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 强化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酌定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被告人系临时参与、务工性质辅助涉案,并非主动纠集、发起赌博犯罪,无长期职业涉赌恶习,参与时间短、获利微薄,主观恶性极低,对整体赌场运营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极小,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主犯及核心操作人员。

  • 坚持轻判诉求,精准对抗控方量刑区间:针对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区间,律师结合全案从轻情节,明确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即判即出的辩护意见,全力为当事人压缩刑期、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避无效抗辩:律师对案件罪名定性无异议,聚焦量刑精细化辩护,不做无罪无效对抗,全力围绕情节从轻、作用从低、刑期从短展开辩护,最大化争取司法宽宥。

四、法院审理认定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裁判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参与赌场资金清点、流转辅助工作,对赌场营利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依法不予认定从犯。但法院完全采纳徐林海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偶犯、涉案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低等全部从轻情节,在同批次中层涉案人员中予以差异化从轻裁量。

(二)最终判决结果

在全案系规模化团伙开设赌场、多人涉案、长期营利、社会影响较大的从重背景下,远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法院最终从轻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相较于公诉机关量刑区间大幅降刑,实现同类涉案人员中的优质轻判结果。

五、核心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确定罚金缴纳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裁量刑罚。

六、案件辩护亮点与价值总结

(一)辩护核心亮点

本案为多人团伙经营性开设赌场重案,整体量刑基调严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高,同案多名人员均面临实刑处罚。徐林海律师通过精准拆分团伙分工、细化涉案作用、锁定全部从轻情节,在无法认定从犯的不利前提下,依然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降刑,有效剥离了全案从重处罚的整体影响力,实现“重罪案件、轻刑处理”的辩护效果,充分体现精细化量刑辩护的专业价值。

(二)案件普法意义

  • 团伙开设赌场案件中,只要参与赌场运营辅助工作、为赌博营利提供帮助,即构成共犯,并非只有股东、组织者才构成犯罪。

  • 即使无法认定从犯,通过坦白认罪、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低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依然可以实现大幅降刑、争取轻判。

  • 涉赌团伙犯罪中,个人的具体分工、参与时长、获利情况、地位作用,是法院差异化量刑、拉开刑期差距的核心关键。

徐林海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5016056307(惠州刑事案件可免费24小时咨询,极速响应) 一、律师简介·深耕本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参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参合律师事务所
1441320********2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