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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拆迁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514人看过举报

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地区的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也导致了各种分配纠纷多发。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案例一:公婆房屋被拆迁,前儿媳分多少?
【案情回顾】

  王某与赵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涛(化名),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某之父的名义申请,对赵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赵某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赵某父母、赵某、王某、小涛,共给付他们安置房4套,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王某、小涛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将赵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补偿款26万余元。赵某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王某及小涛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王某、小涛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涛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居人,因此对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小涛获得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案例二:购房指标被占用,前儿媳主张补偿获支持
【案情回顾】

  吴女士与窦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窦,双方于2014年离婚。2006年,窦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该协议上被安置人为窦先生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小窦,该拆迁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窦先生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万补偿款。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或者补偿其购房指标的相关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本案吴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但吴女士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享有的购房指标,且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故法院对其要求享有诉争房屋排他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吴女士安置购房指标实际被使用的情况,判决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对其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法院据此判决吴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案例三:先拆迁后结婚,前妻主张拆迁利益被驳回?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此次拆迁被安置人为张某、吴某、杨某,除了安置补偿款外,还按照宅基地面积及安置人口数置换了两套安置房,其中每个被安置人可获得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资格。2012年2月,张某与吴某结婚,杨某系吴某与前夫之子。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同年5月二人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无财产纠纷。吴某、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及拆迁款。经查,吴某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未出资或出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相关补偿、补助等费用,在未明确规定与被安置人口有关的情况下,均是对被腾退人张某的补偿。吴某离婚前,已知晓其属于拆迁安置人,但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其现在要求分割补偿款没有依据。协议签订时双方尚未结婚,吴某、杨某本不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本案中将其二人列为被安置人口后,安置房屋面积变大,损害了协议相对方的权益,因此该协议中与之相关的约定应属无效。张某据此所购安置房系非法收益,吴某、杨某也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法官释法】

  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故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但需要提醒大家,虽然被安置人都希望能获得更大的拆迁利益,但不能通过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取。本案中,签订拆迁协议时双方若尚未登记结婚,却将另一方列为被安置人,由此额外获得的安置利益,属于非法收益。女方虽为被安置人,但由于其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因此对于安置补偿款也不享有任何权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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