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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男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被起诉 法院判其限期履行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男女双方结婚,女方将婚前的房屋、土地、林权证均登记于男方名下。离婚后,男方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因此提起诉讼。近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令男方限期协助女方办理双方《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过户手续。

2006年3月24日,陈某之父从他人手里以13000元买下了一栋三间半(含厨房)楼房、猪楼三间、沼气池一口、灶具一套、电表一块(含户),流转土地4亩、山林两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土地、山林转让协议书》,当时的鹤峰县石门乡观音坡村委会在协议书上签章。

2008年4月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结婚后,陈某家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均登记于李某名下。

2018年2月27日陈某与李某在鹤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离婚时双方拟定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财产分割:男方管理的位于观音坡村一组的山、田、宅基地本属于女方婚前管理,离婚后归还女方母亲名下管理(手续于办理离婚证后一个月内男方协助办理)”。双方当事人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婚姻登记机关给陈某、李某发放了离婚证。协议签订后,李某曾办理过过户手续,但未办妥。宅基地使用权已经通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确认在陈某母亲名下,山、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在被告李某名下,但林权证李某已于2018年5月18日交给陈某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完善土地确权,由村委会收回尚未发放。因被告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原、被告所订立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将婚后男方管理的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观音坡村的山、田、宅基地归还女方管理。被告当庭辩称协议所说的“管理”并非“过户”,但其在答辩中已明确其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非不想办理,是因为相关部门的原因没有办理完毕,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手续于办理离婚证后一个月内男方协助办理”。因此可以看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协议所约定的“管理”包含“过户”之意,因此,根据二人离婚协议所约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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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年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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