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即可产生效力。劳动者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通知用人单位,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基本案情:
于某2012年6月18日到机电公司处从事电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于某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2017年,于某以机电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机电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机电公司签收该邮件。现于某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机电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未予解除,不应支付相应待遇,故双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机电公司向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5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5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640元、医疗费208,726.99元、护理费4,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解除。2017年6月19日于某以机电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机电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机电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收该邮件。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解除的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关于机电公司辩称其从未收到过该邮件,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的辩驳意见。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即可产生效力。本案中,于某明确向机电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通知了机电公司。该节事实从于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EMS特快专递单及查询单中可以认定。据此,案涉劳动合同的解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机电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于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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