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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99人看过举报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杀人案[633]

——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焦祥根、焦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焦祥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焦祥根故意杀人的犯意系被告人焦祥林诱发,焦祥根是焦祥林杀害被害人唐邦明的工具。
被告人焦祥林辩称其没有精心策划杀害被害人,被害人系焦祥根所杀害,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焦祥根、焦祥林系同胞兄弟,与家人共同经营管理并不属其家所有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城澜村中棚组小岭洞山场。1999年前后,焦祥林与被 害人唐邦明炒股时相识。焦祥林为谋取唐邦明的房产,于20071114日虚构中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许诺优厚条件任命唐邦明为该公司财务总监, 以骗取唐的信任。2008322口,焦祥林谎称公司要给唐邦明分房及年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让唐邦明书写收到购房款50万元的收 条以便公司会计做账。庸邦明出具收条后,焦祥林私自在收条的空白处添加内容,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企图找机会凭此协议侵占唐邦明的房产。焦祥林明知焦祥 根极力反对村委会将小岭洞山场转与他人开发经营,便欲利用焦祥根的心理谋取唐邦明的房产。2008年春节之后,焦祥林多次哄骗焦祥根,称有人要买 岭洞山场,焦祥根表示谁来买山场就十掉谁,焦祥林默认。200849日,焦祥林再次对焦祥根提及有人要来买山场,焦祥根让焦祥林将要买山场的人 带来。次日7时许,焦祥林以中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要开发小岭洞山场为由,约唐邦明下班后到城澜村中棚组看山场。同日16时许.焦祥林告知焦祥根将 有一老板前来看山场,焦祥根仍表示谁来买山场就干掉谁,并携带柴刀到小岭洞山场等候。同日17时许,焦祥林带唐邦明来到小岭洞山场,行至 山场一小木棚处时,遇到在此等候的焦祥根,焦祥林故意与唐邦明谈论买山场之事以让焦祥根听到。焦祥根听见后立即上前辱骂并殴打唐邦明,将唐打倒在地,后骑 在唐的背上,向后猛勒唐的领带,致唐机械性窒息死亡。其间,焦祥林假意劝阻焦祥根不要殴打唐邦明。焦祥根恐唐邦明未死,用石头又砸击唐的背部数下,并用事 先准备的钢丝绳套在唐的颈部扎紧,用唐的皮带捆扎唐的双脚。之后,焦祥根让焦祥林回家取来锄头和铁锹,与焦祥林一起将唐邦明的尸体驮至附近封门口山场 的一烧炭洞处,用柴刀将唐邦明衣裤割开脱下后烧毁,将尸体放人烧炭洞中掩埋。随后,焦祥根、焦祥林携带从唐邦明身上搜出的手机、钥匙、铂金戒指、水果刀等 物品回到家中。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焦祥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焦祥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焦祥根明确提出剥夺他人生命,且 积极实施杀人行为,明知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焦祥林为达到谋取他人房产的目的,利用被告人焦祥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的死亡是焦祥林精心策划所致,亦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祥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焦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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