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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14岁少女杀害11岁弟弟,谁之过?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8人看过举报


近日看到一则新闻,一名14岁少女因11岁弟弟发现自己晚上偷偷玩手机,担心弟弟向父母告状而将弟弟杀害,并进行了毁尸灭迹。目前安康市中院对该起故意杀人案已经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时少女神情平静,没有一丝惊慌,语气缓慢且清晰地回答了所有问题。此外,她对父母给弟弟买手机,而她和妹妹没有手机一事很有意见,

首先,14周岁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答案是肯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该少女实施杀害其弟的犯罪行为时刚好14周岁,因此,其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该14岁少女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呢?也许有人会说该少女性情残暴,手段恶劣,死不足惜。诚然,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这名少女,但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尤其是14岁的少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加上成长环境、所受到的教育等酌情对其减轻处罚比较合适。

第三,该名少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首先从新闻报道的内容中我们得知该名少女先用双手扼颈的方式想将其弟弟掐死,但惊动了妹妹,遂又改为用斧头砍杀、在弟弟逃跑后又将受伤的弟弟从石桥上扔下,后又将尸体用沙土掩埋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弟弟死亡而实施该行为,因此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已经导致弟弟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至于其后掩埋尸体的毁尸灭迹的行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故该14岁少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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