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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对济南中院法官刘洋审理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采访报道!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593人看过举报

   近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对济南中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进行采访报道。该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了原被告债务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效果。该报道已于1月15日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

   据了解,2010年,该案上诉人肖某向被上诉人周某借款30万元,且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所欠债务,债权人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偿还周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没有仍然偿还债务,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结果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遇到了棘手的问题。

   原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名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通过调查发现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肖某与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前妻所有,而且房屋也过户到前妻的名下。追讨债务无果的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历下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该案承办人、济南中院民五庭法官刘洋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夫妻双方通过离婚、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该规定的主要目就是为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

   2014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肖某夫妻双方在男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女方,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转移财产的约定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央视在报道中评论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立法与民意互动,推进良法更好善治,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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