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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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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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与地上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90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上午刚上班,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兴业房地产公开公司”老总兴总就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诉说其电缆、电信线路、排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在通过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时,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要求巨额补偿,想寻求解决办法。胡永红律师听完陈述后,当即和兴总一道前往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商 “国是”。

[案情简介]

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区面临城市主干道,而它的背后又有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区。兴业开发区的电缆、电信线路、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全要通过天顺开发区,所以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不在天顺开发区天上拉,地下挖。天顺开发区本来开发在先,已经建设好的环境经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折腾,烦躁得很,天顺公司员工苦不堪言。

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想:不让兴业开发公司通水、通电、通气是不可能的。但我的开发区我是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呀,他到我这里来折腾,难道不应该向我交费吗?

[律师分析]

这个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立。新设立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根据这个规定,国家可以在天顺开发区的地上、地下给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另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天顺开发公司)。这样的话,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不存在向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钱的问题,而是要向国家交钱。但是,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行使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得损害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物权法》第136条明文规定,天顺公司和兴业公司都要依法行行使自己的权力。

[办案结果]

在胡永红律师的主持调解下,兴业公司与天顺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书,兴业公司就挖坏的地表予以限期恢复,同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继续施工。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地表、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天顺公司临主道,兴业公司后开发;

借道要付高赔偿,无据索费算敲诈;

地上地下可分开,权属应该属国家;

律师出面依法调,仅就损坏作赔偿;

物权法律是依据,有法公司天下和。

作者:胡永红律师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上午刚上班,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兴业房地产公开公司”老总兴总就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诉说其电缆、电信线路、排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在通过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时,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要求巨额补偿,想寻求解决办法。胡永红律师听完陈述后,当即和兴总一道前往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商 “国是”。

[案情简介]

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区面临城市主干道,而它的背后又有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区。兴业开发区的电缆、电信线路、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全要通过天顺开发区,所以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不在天顺开发区天上拉,地下挖。天顺开发区本来开发在先,已经建设好的环境经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折腾,烦躁得很,天顺公司员工苦不堪言。

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想:不让兴业开发公司通水、通电、通气是不可能的。但我的开发区我是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呀,他到我这里来折腾,难道不应该向我交费吗?

[律师分析]

这个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立。新设立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根据这个规定,国家可以在天顺开发区的地上、地下给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另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天顺开发公司)。这样的话,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不存在向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钱的问题,而是要向国家交钱。但是,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行使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得损害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物权法》第136条明文规定,天顺公司和兴业公司都要依法行行使自己的权力。

[办案结果]

在胡永红律师的主持调解下,兴业公司与天顺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书,兴业公司就挖坏的地表予以限期恢复,同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继续施工。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地表、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天顺公司临主道,兴业公司后开发;

借道要付高赔偿,无据索费算敲诈;

地上地下可分开,权属应该属国家;

律师出面依法调,仅就损坏作赔偿;

物权法律是依据,有法公司天下和。

作者:胡永红律师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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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20********3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