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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环境污染的相邻关系怎样处理?

发布者:胡永红|时间:2015年11月05日|140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某住宅小区三楼的居民近来议论纷纷。原来一栋的一楼,均作为商铺,搬进一个铝合金加工作坊,通宵达旦的响着切割机的噪音,让人无法入睡。第二天,居民简直把作坊包围起来了,纷纷指责老板噪音污染。

老板一味辩解说:是任务压头,只得赶工;后来总算答应按作息时间,不再加班。但这也不行呀。上班时间留到家里的都是老弱病残,尖利刺耳的切割声一响起来,心脏都哆嗦起来!大家要求作坊搬走,可老板说:“我可是有租赁合同的,而且从不欠租金。”

这下可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澡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坊整天制造噪音,明显违法的。

至于合同,该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的结果是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无效合同。作坊的老板应该从小区尽快搬走。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建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认为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侵犯了相邻权利人的权利。但赔偿办法却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考虑。

这时候依据民法或者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既然为王老太的原住楼已不再适合居住,可以将王老太等住户安置到合适的住宅,或者赔偿王老太等住户的损失、或者将此楼拆除。

【诉讼结果】:开发商最后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老太太所居住的三层旧楼及周边土地全部征收,同样修建成20层摩天大厦,给老太太们1:1的面积进行还建。达到双方皆赢。

最后胡永红律师以一首七言诗以示总结:

建造建筑物相邻关系

三层旧房老太住,摩天大厦对面建;

昏暗潮湿无阳光,无法居住求律师;

相邻关系有法依,后修房者担责任;

法院依法作调解,拆除旧房换新符。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住宅小区三楼的居民近来议论纷纷。原来一栋的一楼,均作为商铺,搬进一个铝合金加工作坊,通宵达旦的响着切割机的噪音,让人无法入睡。第二天,居民简直把作坊包围起来了,纷纷指责老板噪音污染。

老板一味辩解说:是任务压头,只得赶工;后来总算答应按作息时间,不再加班。但这也不行呀。上班时间留到家里的都是老弱病残,尖利刺耳的切割声一响起来,心脏都哆嗦起来!大家要求作坊搬走,可老板说:“我可是有租赁合同的,而且从不欠租金。”

这下可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澡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坊整天制造噪音,明显违法的。

至于合同,该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的结果是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无效合同。作坊的老板应该从小区尽快搬走。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建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认为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侵犯了相邻权利人的权利。但赔偿办法却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考虑。

这时候依据民法或者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既然为王老太的原住楼已不再适合居住,可以将王老太等住户安置到合适的住宅,或者赔偿王老太等住户的损失、或者将此楼拆除。

【诉讼结果】:开发商最后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老太太所居住的三层旧楼及周边土地全部征收,同样修建成20层摩天大厦,给老太太们1:1的面积进行还建。达到双方皆赢。

最后胡永红律师以一首七言诗以示总结:

建造建筑物相邻关系

三层旧房老太住,摩天大厦对面建;

昏暗潮湿无阳光,无法居住求律师;

相邻关系有法依,后修房者担责任;

法院依法作调解,拆除旧房换新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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