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应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判决离婚的标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中,有两种情形是与分居年限有关的:
第一种情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即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条件,其一,“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因其他诸如工作、留学等原因导致的分居;其二,分居期限要“满两年”,未满两年也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先前起诉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包含三个条件,其一,一方已起诉离婚,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诉讼请求);其二,(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三,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上面所说的分居,是指夫妻分别居住,不在同一居所居住。“满两年”、“满一年”是指持续、不间断的分居期限,期间双方又同居生活的,期限中断须重新计算。
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实务操作中须提供证据,前面所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理论上的规定,实际诉讼过程中,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如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居(村)委会的居住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另一方对分居满两年事实的书面认可等等。有了充分的证据,才有可能达到诉讼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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