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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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权法律必须保护 ---记全国首例低频噪音案

发布者:刘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环境污染 |1809人看过

2004年11月,原告钱先生从合肥一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后,原告就饱受24小时无休止的“嗡嗡”声之扰。时间一久,一家都觉得浑身乏力,情绪低落,夫妻也常常争吵。之后,原告将房屋出租给一家公司办公,对方承租几个月后也因噪音问题要求退房,经了解,原告发现自己房屋3间卧室的正下方负一层居然是配电房。在得知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变压器、锅炉房及其他有噪音振动源的设备后,原告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开发商承诺将对配电房采取减震、降噪措施,使其达到国家标准。然而,2009年年初,原告再次听到了可怕的“嗡嗡”声。经环保部门监测,钱先生卧室房间的夜间噪音值为34.2分贝,超过国家标准4.2分贝。2009年6月1日,原告再次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于2009年9月已对此案宣判。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原告购买了楼下负一层建有配电房,负二层建有水泵的商品房,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尽管开发商在原告起诉后对配电房进行了整改,使变压器单独运行时噪音达标,但与水泵同时运行时噪音仍然超标,故判决开发商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消除噪声污染,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律师点评:

健康权,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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