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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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发布者:郑华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273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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