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7年,被保险人吴某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约定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明示告知内容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保险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使于高速公路上与行人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吴某不承担责任。在苏某起诉吴某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中,法院根据判令被告承担10%,即共27684.9元的赔偿责任。
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关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支持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昆明保险律师网申波律师评析:
目前较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关于无责免赔的条款亦是在保险条款中多有规定。
昆明保险律师网申波律师认为,无责免赔条款在保险条款中的位置为本案提供了一个较为有利的辩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在保险条款中,无责免赔条款往往处在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中进行约定,并且往往未加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提请注意及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在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的条款往往被保险公司忽略,未进行加黑并且向投保人说明。因此保险该保险条款一般为无效条款。
当然从法理上而言,保险公司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有违保险立法应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
来源:昆明保险律师网申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