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过法定申请时限后才发现工伤病情的,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工伤包含两大类,一是职业病,二是因事故等造成的伤害。
①如果职业病系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等情况下发现的,则可以自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
②就因事故造成的工伤,除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类型工伤是否可以从鉴定之日起开始重新起算一年。目前在实践中法院多数认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不一定即是事故发生之日,有些事故的结果系在后续产生的,可以从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起算一年。
相关案例:
案例简介:杨某于2004年6月因工受伤,当时只感觉眼睛疼并没有在意,用人单位也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至2006年10月3日,杨某左眼剧烈疼痛,10月4日就看不见任何东西。当天送医治疗,经医生确认为陈旧性铁锈症。后杨某起诉用人单位侵权,因法院认为属于工伤赔偿纠纷便予以驳回。后杨某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不予受理。杨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但是工伤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在事故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同时,应当将“事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理解为事故结果发生之日,并以此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时间。
来源:昆明保险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