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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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为他人购买意外险,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作者:申波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父与张某系父子关系。2013年10月13日,张某通过网上投保方式为张父购买了综合意外保险保障计划(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张父,身故保险受益人为张某,基本保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元、200元,每期保险费分别为520元、49元、83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0月14日零时,保险期间为1年。张某使用银行信用卡向保险公司交纳当期保险费。

  2013年10月24日,张父驾驶小型轿车因措施不当驶入路边机井,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3年12月5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4年1月8日,保险公司向张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张父于2013-10-14通过电话参加了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8000001383。2013-12-05您向本公司提出被保险人张父于2013-10-24因溺水的死亡理赔申请。经审核,由于无确凿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该保单,且本次意外事故依据不足,故对于您本次的索赔歉难给付相应保险金”。

  据此,张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但保险公司抗辩称,张某未经张父的同意擅自为张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该保险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虽然保单上的地址、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均为张某的,但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张某为张父购买该保险是未经张父同意,故张某与张父成立代理关系,实际投保人为张父。保险公司应支付张某保险金100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有证据证实保单上实为张某所填,且张某冒充张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同时张某与其兄弟曾在相近时间内多次为张父购买意外险高达359.6万,存在道德风险。而张某提出自己代理张父购买保险已经获得了张父的同意,但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推出的网上投保方式,虽然在网页上载明本保险应由保险人本人投保,但张某代理张父购买该保险并无法律禁止,且保险公司也未禁止该方式。且保险公司未对是否系本人购买该保险提供确认环节,致使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面临证实该保险确系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举证困难,而造成这种举证责任困难以及缔约形式上的瑕疵的责任应由设立该种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昆明保险律师网申波律师认为,本案对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颇有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受益人已尽力完成自身举证时(如投保时多次与张父的通话记录及证人证明),法院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划分至保险公司上,在于本案投保方式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瑕疵从而致使受益人无法达到自身应尽的举证义务。

  昆明保险律师网申波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在购买保险时,应看清保险页面中的告知内容。如确实需要为亲友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因尽量与亲友签订委托书,并进一步与银行确认。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