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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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几种处理方式

发布者:刘跃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423人看过

(一)双方协商达成和解


所谓和解,就是医患双方基于自由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关于赔偿和谅解的合意。是不是有点拗口?直白一点说,就是发生纠纷之后,医院找到患者表示愿意出钱把事情摆平,患者也同意不起诉、不闹事,然后双方立下字据。这是解决医疗纠纷最快、最和谐的方式。但是,由于医院占据主动地位,协商中往往会回避过错,压低赔偿数额。


和解之后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双方签字,可作为追讨赔偿款的凭据,也是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起诉的最有利证据。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

  • 2.患者的基本情况;

  •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 4.医疗事故原因;

  • 5.赔偿数额;

  • 6.赔偿款给付时间;

  • 7.违约责任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各地建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协助成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当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三)由医疗行政部门组织调解

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或卫计委)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给出处理意见,并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建议患方诉诸医学会或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调解的重要依据。


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当然的执行效力,但这种调解是正式的行政调解,具备权威性,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行政调解的机关属于医院的上级机关,与医方也有着各种联系,在处理过程中同样难免会有所偏袒。





(四)诉讼


诉讼是患者诉诸法律维护权益的最直接渠道。出现医疗纠纷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也可以是经过调解后,对调解结果不服再到法院起诉。


由于法官不懂医学,打医疗纠纷官司同样需要进行鉴定,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对判决会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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