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部分共有人出租共有房屋是否有效,不应仅以出租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共同同意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因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的处分属于所有权权能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第四项,而房屋出租行为属于所有权权能中形势收益权的规定。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行政规章,而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效力性规定。但如果承租人为恶意,即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且出租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租,则构成恶意串通,如果损害了他人利益,则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