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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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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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房屋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174人看过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还有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从结果认定的科学性、客观性角度看,应当采信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鉴定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了,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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