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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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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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199人看过


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减少时,人民法院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损失30%为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发生违约行为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违约金的责任问题,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处理,如果违约方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高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首先必须确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确定了损失后,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出了损失的30%,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到30%以内。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错、实际负担能力等情况的不同,由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灵活掌握和处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出守约当事人遭受损失的30%,而只有20%或者10%等,违约方仍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的,则认定为不属于《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情形,而不支持违约方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在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损失确定后,如果约定超出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30%的,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而予以适当调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计算损失的方法或者损失好计算的情况下,即以守约方的损失作为参照来判断约定违约金数额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是否明显不合理。而当守约方的损失难以或者无法确定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参照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利润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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