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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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噪音污染中的商品房质量瑕疵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91人看过


答: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权成就,是以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这里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被剥夺,这种预期利益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是以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唯一标准的。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就是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以构成违约行为为前提,在没有违反合同明示条款以及默示条款所确定义务的违约行为,根本违约即无从谈起。在交通设施已经客观存在,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但对买受人购买房屋存在的噪声超标的客观情况,开发商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缓解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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