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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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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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73人看过


答: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这两种情形,寇志中律师特别提醒购房人:

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

 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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