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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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定

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42人看过


一、不定期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一)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


(二)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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