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其年度十大案例,侵权案不审专利实用性

发布者:高涛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知识产权 |694人看过

最高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其年度十大案例,侵权案不审专利实用性

来源 ‖ 知产库



2015年4月,本案曾被认定为云南省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然而2015年12月,最高院以实际行动证明并打消了部分人的顾虑,即便某案被认定为某省年度十大案例,不意味着带上十大案例光环的裁判即伟光正不可逆......

案号:

再审:(2015)民申字第291号

二审:(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

一审:(2013)昆知民初字第234号

再审合议庭:

李剑秦元明李嵘

本案二审裁判要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以产品实物印证专利的保护范围,须证明产品实物是按照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实施形成。3、如果不能依据现有专利文件确定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更不能以此为依据评判他人的技术方法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否则将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再审裁定观点:

1、一审法院最终也未查明和确定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二审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

2、二审法院不应以尚亨中在一审及二审中对其专利技术方案的解释前后矛盾以及涉案专利不能够实现为由,直接判决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查明被诉侵权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

附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亨中。

委托代理人:洪眉,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朝晔,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法定代表人:桂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彬,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尚亨中因与被申请人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亨中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错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系”纸碗和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一审法院在证据保全时已经查明恒兴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堆放方式与涉案专利的排版方式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已证明恒兴公司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排版方式的情况下,恒兴公司却拒不提供其排版方法,足以证明恒兴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2.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排版方法,即该排版方法的使用可以节约纸张,然而一、二审法院将审理重点放在单个筒纸片是如何形成或制作上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专利最主要的技术是采取非对称的方式减少了左右边上的边角料,并通过运用直线创造性的解决了上下左右四个非对称筒纸片之间的重叠或间隙问题以及边角料浪费问题。

3.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在排版中的单个筒纸片的上边界并非平滑曲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任何表述指出该三条弧线不是一条光滑曲线。上边界为三条弧线和下边界两条弧线是因为制作纸杯或纸碗的不同而所作的弧线不同。涉案专利没有必要披露具体的曲线形成方法,由于该产品系非精密一次性物品,如披露后反而对涉案专利保护不利。

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判令恒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恒兴公司提交意见称:恒兴公司使用排版方法与涉案专利不同,未侵害尚亨中的专利权。涉案专利不能实施,不具有实用性。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确定。故请求驳回尚亨中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尚亨中的涉案专利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一、二审法院首先应当查明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

根据尚亨中的申请,一审法院曾于2013年8月22日到恒兴公司生产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发现筒纸片的堆放方式与尚亨中专利排版方式相同,但没有看到筒纸片如何排版形成。一审庭审中,恒兴公司承认其使用非对称筒纸片生产产品,但主张筒纸片是依照桂绍武研发的方案编排的,而一审法院最终也未查明和确定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二审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记载清楚明确,不存在文字瑕疵或者技术术语含混而导致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的情形。二审法院不应以尚亨中在一审及二审中对其专利技术方案的解释前后矛盾以及涉案专利不能够实现为由,直接判决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查明被诉侵权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

综上,尚亨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剑

审 判 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