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共同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791人看过


(一)主观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是相对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就是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而主观共同侵权行为是属于第8条的范畴,它具体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谋)而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二)拟制共同侵权行为

  将拟制共同侵权行为放在主观侵权行为之下的用意在于:二者都属于有意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之范畴,主要区别是:实施教唆、帮助的行为人不一定是真正实行加害行为的人,但是与实行加害人具有共同侵权之意思联络。在数个实施加害行为人中,一个或数个(不达到全部)加害人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故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教唆、帮助行为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将教唆、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已经明确将教唆、帮助行为看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拟制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只能以积极的行为方式作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加以表达,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可以当面教唆也可以通过别人传信的方式间接教唆。所谓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指导方法,以便他人易于实施加害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作出,但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也能构成侵权行为。帮助的内容,可以从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可以在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之前,也可以是实施过程之中。

  2、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一般而言,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是教唆人、帮助人故意作出的,教唆人、帮助人能够意识到其作出的教唆、帮助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所谓“能够意识到”就是指教唆人、帮助人不一定是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去实施教唆、帮助行为,而能够以其他不作为方式达到加害的目的。在帮助侵权中,如果被教唆人不知道存在帮助行为,也并不会影响帮助行为的成立。

  3、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这一特征就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没有任何关联,而是实施加害行为人另外独立实施的,那么就该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独立承担,与教唆人、帮助人无关。这一点与刑法的教唆犯罪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刑法中,即便被教唆人没有按照教唆人的指示或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仍然可能构成教唆未遂。

  4、被教唆人、被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中的“他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与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人、帮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教唆人、被帮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理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侵权责任,即只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时候,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依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承担的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也可以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意见》都未作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次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成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