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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指什么?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732人看过


  1.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二字,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这个角度来讲的,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指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它依然应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2.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的债务,至于有限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时,则应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3.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即有限合伙人不是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原则上也不能起诉有限合伙人),而是通过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间接地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扮演了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的“隔离带”,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其实是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4.承担有限责任的上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有限合伙人与公司的股东十分类似,二者均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纵然企业经营失败,有限合伙人或股东至多损失其出资,不会累及他们在出资以外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

  (1)出资额有认缴的出资额与实缴的出资额之分,二者在数量上有可能并不相等,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是其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3)如果有限合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依据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依法增资或减资的,对于发生在增资或减资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人相应地应当以增资或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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