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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及适用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553人看过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便于当事人做好准备工作,充分收集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听证。

  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已知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以书面方式为宜,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并且挑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的内容体现在听证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听证笔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

  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需要适用哪些条件?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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