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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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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网络借贷诈骗案例及分析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公司法 |2556人看过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公众: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方面为公众拓宽了融资、投资的渠道,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陷阱。对出借人而言,要仔细甄别,不迷信高息;对借款人而言,要及时还贷,维护个人征信。我国已进入大数据背景依托下的诚信社会体系,借款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要衡量自己的资信及还款能力,合理、适度借贷,切勿贪图享乐,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同时向多平台贷款,或拆东补西、以贷还贷,最终影响个人征信;如产生争议,借款人也应当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审判影响自身合法权利。对借贷平台而言,要恪守法律,依法提供服务。

  依法提供居间服务

  有权获取居间服务费

  智信公司是一家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28日,蒋某与智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蒋某通过智信公司向合适的出借人拟借款50万元,蒋某为此应向智信公司支付10800元借款服务费。同日,蒋某通过智信公司旗下网站与李某等24人达成借贷意向,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李某等人向蒋某共同出借资金50万元,借款服务费为10800元,在借款实际发放到位时由蒋某承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利息、还款方式及违约条款等其他内容。同日,李某等人分别通过智信公司第三方监管账户将50万元款项支付给蒋某的指定账户。后因蒋某未按约定向智信公司支付借款服务费,智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智信公司为居间服务方,与蒋某、出借人依法形成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蒋某收取10800元作为居间服务费,最终判决支持了智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平台作为提供信息配对服务的中介平台,与借贷双方一般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由借贷平台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同关系的,作为居间人,借贷平台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居服务报酬费用。智信公司旗下的网贷平台,为蒋某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情况、沟通服务等,并撮合出借人李某等与借款人蒋某达成借款合同,已实际提供了居间劳务,智信公司有权获取居间服务费。现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服务费由蒋某一人支付,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未为法律所禁止,且费用未明显过高,应予支持。

  依法受让债权

  有权起诉还款

  被告梁某与案外人刘某均为人人行公司开发的“借贷宝”APP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7月11日,刘某作为出借人、梁某作为借款人与借贷平台人人行公司订立三方《借款协议》,约定梁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借期10天,并约定了利息等违约条款;同时该协议中还约定,“借款人超过宽限期75日未偿还借款的,为方便人人行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诉讼服务,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债权零对价转让给人人行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由新债权受让人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上述债权转让由出借人委托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注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一经发出即视为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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