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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拍卖是否交佣金?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经济仲裁 |636人看过


  一般需要买受人缴纳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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