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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经济仲裁 |781人看过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23日刚出台的《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在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取得股票时。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财税[2005]35号)。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第二阶段:分红时。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阶段:转让股票时。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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