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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87人看过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其中明确的几大原则:

  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要说明的是,《新解释》并没有废除,也不可能废除《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原则,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正像最高法所强调的是基于“问题导向”,“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之前第24条饱受批评,但其初衷并没有那么不堪,是为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仔细对比《婚姻法》和24条,就可以发现后者对前者的“加码”。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属于例外。

  法律是要求负债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才是共同负债;而24条则是“共债推定论”,不再以严格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限制前提。最高法在2004年推出这个“共债推定”,并没有男权主义的野心,只是一种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便捷(也可能是武断)的司法政策。

  于是之前出现了很多的“被负债”的个案,比如,“‘反24条’联盟”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边是“假离婚、真逃债”,一边是“被负债”,问题似乎变成了“按下葫芦浮起瓢”,关键是怎么平衡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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