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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内容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行政复议 |775人看过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二)非诉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非诉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由税务机关来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它包括请求的提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

  提起赔偿请求,是行政赔偿程序得以开始的重要活动,《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赔偿请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赔偿请求的实质要件。从实质上看,提起税务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请求人必须有赔偿请求权;②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④赔偿请求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2)提起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从形式要件来看,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请求时,原则上应当递交由本人书写的申请书,若其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在特殊情况下,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初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审查。

  (1)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赔偿的要件,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

  (2)如果经审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则应另行处理:①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的,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②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③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灭失,应告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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