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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行政复议 |658人看过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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