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止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225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