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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49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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