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影的著作权归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是,在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却有各式各样的署名,“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摄制单位”、“联合摄制”、“联合制片人”、“执行制片人”,“花样”繁多署名给认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带来种种难题。
故影视作品权属认定方法如下: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
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二、谁是制片者
对于制片者这个概念,在我国的电影市场上也不那么统一。《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在业内,一般认为制片者或制片单位即指向投资人或又称出品单位,而非字幕中所呈现的制片人个人,这是由于市场商业运作规则决定的,也是为了使将来电影作品在运作、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更加公平和高效。
三、电影的投资人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作为电影的投资人不方便在电影中署名的,应特别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以免出了大笔投资,却得不到应有的电影的著作权。
为防范法律风险,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下,建议电影的实际投资人:
(一)投资人在实际投资前,应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电影著作权人身份。
(二)投资人应取得编剧及电影作品上显示的所有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以及联合摄制单位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合法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