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权哪些作品有
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二、著作出租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著作出租权的内容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三、著作出租权的特征
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
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
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