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发布征收土地通告意味着征收土地的开始,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政府有时会发布拟征收土地通告。无论是拟征收土地通告还是征收土地通告,在一定程度上都意味着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开始,此时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应当咨询律师进行维权。
第二,一些地方市、县级国土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对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确认,也没有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没有依法保证被征收人的听证权、确认权和知情权,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第三,签订征地协议书等不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必经程序,实践中一些政府及其部门往往以签订协议书,尤其是空白协议书来欺骗诱惑当事人,鼓吹征地行为合法化,这是严重错误的观点。征地协议书不能代替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遇到签订类似协议书时,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看清协议书内容,必要时需咨询律师。
第四,是否取得有权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批准征收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关键和核心。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关键看征地批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把征地报批材料作为最终合法征地的依据,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严重错误的。征地批复和征地报批材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二、征地的手续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