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维权方式有哪几种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
3、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
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情形,权利人可以据此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户口登记条例》
三、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