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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怎样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1579人看过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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