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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要一起承担吗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416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要一起承担吗

  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权的问题。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就摆在了受害人面前。此时,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为: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或精神损害进行安抚,比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比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有利,在具体的事项中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我们不管选择哪一种请求权,关键的第一步,就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比如要求正在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先予执行这是极为必要的。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先予执行的条件:1、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受害人有较大胜诉可能性;2、如果不先予执行,受害人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他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3、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先予执行。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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