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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343人看过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在实际形态的资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地,机器、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均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作为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应当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核算。

  虽然企业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合营企业应根据制度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从不同角度分类,以满足管理及组织会计核算的要求。合营企业,一般按实物形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为: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设备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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