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拍卖委托书如何写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受委托单位名称。
2.写明案由。表述为:“我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写明裁定拍卖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裁定拍卖(变卖)的日期,被拍卖(变卖)财产的名称、位置等基本情况。
4.委托拍卖(变卖)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特委托你进行拍卖(变卖)。”
5.拍卖(变卖)的后果。表述为:“拍卖(变卖)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拍卖款项汇入我院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三)、尾部
1.附项。有关委托拍卖(变卖)标的的附项为评估报告。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二、委托拍卖的委托主体
拍卖委托主体是指拍卖委托阶段参与洽谈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拍卖人。
(一)委托人
依据委托人的定义,委托人主要有三种:
1.公民。一般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在拍卖委托中,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委托人。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质,但又能独立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联营组织、个人合伙组织及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等。
拍卖企业在接受委托时,应该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防止由于审查不严而带来拍卖风险。
三、委托拍卖的方式及程序
(一)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1.任意拍卖的委托方式。。
2.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
(1)委托人拍卖意向。
(2)寻找拍卖人。
(3)当事人双方洽谈。
(4)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二)法定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1.法定拍卖可分为公物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类。